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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3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草塔杭泰针织厂与诸暨市华邦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草塔新兴化纤针织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草塔杭泰针织厂,诸暨市华邦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草塔新兴化纤针织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3579号之一原告:诸暨市草塔杭泰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双金路。经营者:赵杭宁,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阿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澍若水,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华邦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莼塘东村。法定代表人:赵巨江。被告:诸暨市草塔新兴化纤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陈家村佳山下(现莼塘东村)。经营者:赵巨江,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告诸暨市草塔杭泰针织厂与被告诸暨市华邦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草塔新兴化纤针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被告诸暨市草塔化纤针织厂协助原告其名下的位于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30号的土地使用权(诸暨国用2015第91701106号)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3.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2017年3月29日,原告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暨市草塔杭泰针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40元,由诸暨市草塔杭泰针织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