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白云与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964号原告:白云,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国栋,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与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云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