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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玉利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076号原告:王玉利,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8303201C。原告王玉利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玉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利负担。审判员  孙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