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吕清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清凯,男,1989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清市。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4月11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清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清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清凯酒后驾驶鲁P×××××号轿车途径临清市青年路与三和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了血液提取。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1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清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清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清凯于2017年3月16日21时许,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清市青年路与三和路路口处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因其有酒后驾车嫌疑,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9.3mg/100ml。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视频光盘1张,毒物(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清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清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后,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