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关兴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709号申请人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魏平,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关兴华,女,满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乌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关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内030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兴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关兴华偿还借款229430.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关兴华及其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关兴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关兴华下落不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关兴华及其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子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进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