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忠福与王雄杰、张明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福,王雄杰,张明先,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忠福,男,1944年9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王雄杰,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张明先,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庆,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雄杰、张明先、王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财产分红型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庆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财富人生永利A款分红型保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