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扶元龙与广德县新杭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元龙,广德县新杭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扶元龙,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合兴村。负责人:龙元辉。扶元龙申请执行广德县新杭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德县新杭镇合兴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