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惊涛与杨钱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惊涛,杨钱树,张惊涛,杨钱树,张惊涛,杨钱树,张惊涛,杨钱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1971号原告:张惊涛,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杨钱树,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张惊涛与被告杨钱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钱树经本院适用法院特快专递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惊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3500元,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推托,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借款期内的利率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故起诉维权。被告杨钱树未有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购买保险时向原告借款3500元,次年4月1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惊涛人民币3500元,此款在5天之内绝对还清,否则一切后果由我负担。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保险单复印件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也实际交付了借款,其借款合同即依法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钱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惊涛借款3500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