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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洛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洛珠,洪启荣,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宝秀,蔡康炉,王富兴,文卫珍,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林宁安,李志云,郑活灵,李梅香,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林光耀,余秀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95号移送执行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杨少勇,院长。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洪启荣。被执行人:洪洛珠,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洪启荣,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杨宝秀。被执行人:杨宝秀,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蔡康炉,系被告杨宝秀配偶,194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富兴,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文卫珍,系被告王富兴配偶,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潘铭辉。被执行人:潘铭辉,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郑活灵。被执行人:林宁安,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志云,系被告林宁安配偶,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活灵,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梅香,系被告郑活灵配偶,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耀。被执行人:林光耀,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余秀婷,系被告林光耀配偶,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三明市三元区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富兴、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林光耀、余秀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富兴、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福建省三明宏立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他案已查封,银行账户已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美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