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太好与罗峰、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34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对原告陈太好诉被告罗锋、被告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正文第一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