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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太好与罗峰、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34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对原告陈太好诉被告罗锋、被告罗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正文第一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