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成伟、李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伟,李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周成伟,男,1970年3月9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东辉,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周成伟与被执行人李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9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