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余高新区建军五金灯具批发部、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建军五金灯具批发部,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高新区建军五金灯具批发部。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南大道时代华城A27、A28。经营者:洪建军,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端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南大道秀水苑。法定代表人:廖淑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滔,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余高新区建军五金灯具批发部(下称建军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珊娜果业��限公司(下称珊娜果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军批发部经营者洪建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端生,被上诉人珊娜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王文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甘致易审 判 员 赵素萍代理审判员 袁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