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平与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008号原告:王平,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中路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国庆,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平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