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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峰与济阳县公安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济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初7号原告张峰,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纪东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成波,该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济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涉案事项拟协商解决为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