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福磊诉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磊,王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207号原告:吴福磊,男,汉族,籍贯山东省,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系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被告:王广明,男,汉族,籍贯安徽省,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涛,系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磊诉被告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福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76.4元,减半收取638.2元,由原告吴福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桑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翠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