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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第七中学与韩海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第七中学,韩海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787号原告:济宁市第七中学,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喆直,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胜(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红,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吧,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第七中学与被告韩海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济宁市第七中学撤回对被告韩海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