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素华与蒋建军、四川虎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齐忠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华,蒋建军,四川虎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齐忠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818号原告:田素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蒋建军,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四川虎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被告:齐忠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田素华诉被告蒋建军、四川虎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齐忠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田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素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