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姜世云与王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云,王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468号原告:姜世云,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广场1712、1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799107X4。负责人:刘长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云诉被告王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世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世云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世云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实习书记员石寒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