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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洪江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江,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古寨西路。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庙耩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江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威环民初字第31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0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颖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