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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03号原告:徐某,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张某,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