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雷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雷明,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雷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匡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雷明及辩护人夏文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雷明在平度市金都宾馆附近将3克冰毒以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张某。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雷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雷明在刑罚释放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雷明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且系累犯没有异议。2、从轻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自愿认罪。(3)认罪态度好,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雷明在山东省平度市金都宾馆附近将3克冰毒以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张某。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雷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雷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雷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刘雷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刘雷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刘雷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雷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松光审 判 员  姜燕燕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