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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道成与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道成,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714号原告:姜道成,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三楼3047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德。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2楼2001室。负责人:金广舟。原告姜道成与被告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姜道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道成撤诉。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思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