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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侯寒波与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侯寒波,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侯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寒波,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博尔金属院内)北京博尔金属制品加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婧,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寒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侯寒波的诉讼请求,由侯寒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三鼎公司与侯寒波于2015年4月10日口头达成一致,由侯寒波代理销售三鼎公司的产品,侯寒波支付定金10万元。在当时双方已有另一份代理合同正在履行且正常销售的情况下,三鼎公司不可能不同意与侯寒波签订第二份代理合同。事实上是侯寒波一直不与三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构成违约,请求驳回侯寒波的诉请。侯寒波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寒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鼎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侯寒波与三鼎公司协商代理纳米空气净化网“窗户口罩”事宜,由侯寒波代理销售三鼎公司的纳米空气净化网“窗户口罩”,代理区域为北京市通州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2015年4月10日,侯寒波向三鼎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同日,三鼎公司向侯寒波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侯寒波以转账的方式交款10万元,收款事由为窗户口罩定金(通州、丰台、石景山、海淀区),经办高波。收据上加盖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三鼎公司认可收到侯寒波定金10万元。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一审庭审中,侯寒波陈述,双方是先交定金确定代理区域,再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后因三鼎公司通知其暂停销售白色产品,故未能签订合同;三鼎公司陈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销售代理合同,但已达成口头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系侯寒波的原因导致。在一审法院对三鼎公司所作询问笔录中,三鼎公司陈述其无需再履行合同,也不愿意继续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侯寒波与三鼎公司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并已实际交付,定金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侯寒波向三鼎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商定侯寒波在北京四区代理销售窗户口罩事宜。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鼎公司陈述双方已达成口头合同关系,应对合同的订立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鼎公司未与侯寒波签订书面合同且不愿意继续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侯寒波要求三鼎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三鼎公司向侯寒波返还定金10万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三鼎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鼎公司是否需将收取的10万元定金返还侯寒波。三鼎公司与侯寒波书面约定定金并已实际交付,双方形成定金法律关系。三鼎公司上诉提出双方未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系因侯寒波违约所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无证据证实三鼎公司与侯寒波已就案涉销售代理的具体事项达成明确约定,双方亦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而致书面销售代理合同无法签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三鼎公司与侯寒波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销售代理合同,无法仅归责于任何一方。且定金具有从合同性质,而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销售代理合同,亦未就该10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故三鼎公司继续占用该10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据此,上诉人三鼎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三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鼎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晨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