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开荣、石应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开荣,石应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开荣,男,1964年8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应祥,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原住云县,现住云县。上诉人杨开荣因与被上诉人石应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开荣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缓交上诉费21540元,本院准许缓交上诉费至案件开庭前,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通知李开荣于2017年4月18日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0元,上诉人杨开荣在此期限仍不交纳,并没有向本院申请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开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光云审判员 龙 伟审判员 李世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