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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34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文友与吴康、陈凤霞第三人吴文建、吴俊男、吴长华、吴丽华、方霜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友,吴康,陈凤霞,吴丽华,吴长华,吴文建,方霜,吴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429号之三原告:吴文友,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龙,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康,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被告:陈凤霞,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第三人:吴长华,男,193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霞(吴俊男之母),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第三人:吴丽华,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第三人:吴文建,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第三人:方霜,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华,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第三人:吴俊男,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霞(吴俊男之母),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岳县。原告吴文友与被告吴康、陈凤霞,第三人吴文建、吴俊男、吴长华、吴丽华、方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吴文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吴文建、吴丽华、方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友自愿撤回对第三人吴文建、吴丽华、方霜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友撤回对第三人吴文建、吴丽华、方霜的起诉。审判长  杨祖军审判员  曾荣跃审判员  杨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涵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