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罗飞志等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48号李勇: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涵逸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谭治国、罗飞志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以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罗飞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748.02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罗飞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596.43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罗飞志在中国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554.63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四、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谭治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4447.26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五、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罗飞志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路前进村17栋102号(房屋所有权证:00155456)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