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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与姜文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姜文宝,孙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湘潭街69号。 负责人:王臣,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姜文宝,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孙殿金,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文宝、孙殿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姜文宝、孙殿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徐家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卫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