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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廖过房与方仕迎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过房,方仕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953号申请执行人廖过房。委托代理人崔某。被执行人方仕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过房与被执行人方仕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9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000元及违约金15600元、律师费5330元、公告费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67.75元、案件受理费1082元、执行费916元、共计人民币68695.75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方仕迎名下价值人民币68695.7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相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