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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建伟、任国贤、贾纪红、西峡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伟,任国贤,贾纪红,西峡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建伟。被执行人任国贤。被执行人贾纪红。被执行人西峡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建伟、任国贤、贾纪红、西峡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