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童娇娇和张翠英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娇娇,张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财保13号申请人童娇娇。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关斌,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翠英。申请人童娇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翠英的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3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娇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3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翠英银行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童娇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