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邹作东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邹作东,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7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邹作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黑06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人邹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一审被告人邹作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作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邹作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作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作东撤回上诉。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赵 鹏审 判 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闫冠华书 记 员 刘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