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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严海祖与黄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海祖,黄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707号原告:严海祖,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黄海,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武威市。原告严海祖诉被告黄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严海祖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海祖申请撤回对黄海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海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严海祖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文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