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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410朱士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士涛,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士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冠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士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朱士涛醉酒驾驶苏D×××××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与玉兰路路口,民警在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朱士涛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对其血样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检测,朱士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朱士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士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朱士涛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37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士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士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士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士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刘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