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斌、党宏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党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正宁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住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兴平。被告人党宏伟,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正宁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庆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党宏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及其辩护人王兴平、被告人党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党宏伟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积极提供车辆帮助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斌、党宏伟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之内判处,并处罚金。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搜查、称量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被告人李斌、党宏伟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斌、党宏伟辩解,他们对王亚峰2016年9月17日去西安购买毒品一事并不知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斌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李斌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李斌、党宏伟去被告人王亚峰(因患病不能到庭中止审理)家购买毒品海洛因,王亚峰称没有毒品,去彬县购买需要车辆。党宏伟愿意驾车前往,并回家准备车辆。王亚峰与陕西省彬县的朋友”小王”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小王”称其有朋友能买到,让王亚峰到彬县。12时许,李斌打电话给党宏伟,称王亚峰已将购买毒品的事情联系妥当,党宏伟驾驶自家的×××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王亚峰家楼下,在楼下等候的李斌上了车。党宏伟打电话给王亚峰,王亚峰下楼三人坐车到正宁县加油站,王亚峰拿出200元钱给车加了油,三人前往彬县。快到彬县坡头时,”小王”打电话给王亚峰,称其驾驶一辆悬挂河南牌照的黑色越野车,开着双闪,在彬县坡头等候王亚峰。在彬县坡头,王亚峰坐上”小王”的越野车,让党宏伟驾车拉载李斌在后面跟随。到达彬县县城后,王亚峰让李斌坐上越野车,让党宏伟在彬县等候。临走时党宏伟给李斌100元钱,让李斌在王亚峰购买毒品海洛因时给其代买一点。王亚峰、李斌乘坐”小王”的越野车在西安下了高速,被”小王”带到高速出口附近的一个小区公寓内,”小王”打电话叫来其朋友。”小王”的朋友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说定价格每克800元。王亚峰称其要购买25克,并将20000元毒资交给”小王”的朋友。因不放心”小王”朋友,王亚峰让李斌跟上”小王”的朋友。十几分钟后,”小王”的朋友来到公寓,将用芙蓉王烟盒装的毒品给王亚峰,王亚峰吸食确认是毒品海洛因后,用随身携带的电子秤称量了重量。随后回到公寓的李斌向王亚峰索要了少量毒品吸食。22时49分,李斌打电话给党宏伟,称毒品已买到,让党宏伟在彬县高速路口等候。之后李斌与王亚峰乘坐”小王”的越野车到达彬县,在彬县高速路口换乘党宏伟的车回正宁,”小王”驾车离开。在车上,党宏伟向王亚峰索要了毒品在一僻静处吸食后,换由李斌驾驶车辆返回正宁。2016年9月18日1时许,三人行至正宁县永和镇罗沟圈检查站,被庆阳市公安局抓获。经当场搜查,从王亚峰上衣左侧内口袋搜查出用芙蓉王烟盒装的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袋包裹的粉末状物质3小包,白色粉末状物质1瓶、电子秤、烟枪、现金及手机等物;在李斌身上搜查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在党宏伟身上及车上搜查出银行卡、行驶证、手机等物。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庆)公(庆)鉴(理化)字[2016]676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从王亚峰处查获的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物质3包,净重22.66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从王亚峰处查获的用盐酸多塞平片药瓶盛装的黄白色粉末状物质1瓶,净重12.48克,未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李斌处扣押的华为手机、党宏伟处扣押的三星手机为其三人当日联络手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与立案时间。2、抓获现场照片,证明抓获地点、抓获人员及乘坐的车牌号。3、搜查笔录及拍照,证明2016年9月18日2时20分庆阳市公安局对王亚峰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出1号、2号、3号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袋包裹的粉块状物质3包、白色粉末状物质1瓶、电子秤、烟枪、现金及手机等物;在李斌身上搜查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在党宏伟身上及车上搜查出银行卡、行驶证、手机等物。2016年9月19日庆阳市公安局对王亚峰家进行搜查,未搜查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4、庆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搜查时从王亚峰处扣押OPPO白色手机1部,绿色MINI手机1部,现金11498元,电子秤1个,烟枪2个,装有黄白色粉末状物品的盐酸多塞平片白色药瓶1个,疑似毒品海洛因3包。从李斌处扣押工商银行卡、甘肃农村信用社卡各1张,现金14元,白色华为手机1部。从党宏伟处扣押蓝黑色三星曲屏手机1部,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行驶证1个,车钥匙1把,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号牌×××。5、正宁县公安局发还清单,证明×××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及行驶证、车钥匙已于2016年11月23日发还被告人党宏伟。6、正宁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随案移交手机4部,现金11498元、14元,电子秤1个,烟枪2个,银行卡3张。7、毒品称重笔录及拍照,证明经过称量,从王亚峰外衣左侧内口袋查获的用芙蓉王烟盒装的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袋包裹的物质毛重24.34克。8、毒品指认笔录及拍照,证明经王亚峰指认,从其外衣左侧内口袋查获的用芙蓉王烟盒装的外用卫生纸内用塑料袋包裹的3小包物质是毒品海洛因,其在西安非法购买。9、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理化)字[2016]676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从王亚峰处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3包,净重22.66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10、庆阳市公安局经对王亚峰、李斌、党宏伟尿液用吗啡胶体金法测试版测验,结果均呈阳性。11、提取笔录及拍照,证明从李斌(138XXXX****)手机中提取的其和党宏伟(181XXXX****)的短信通信5条,李斌对王亚峰去西安购买毒品海洛因是知情的。12、手机通话清单,证明王亚峰139XXXX****的电话2016年9月17日与李斌138XXXX****的电话通话两次,与党宏伟181XXXX****的电话通话4次,均为被叫。李斌电话号码当日与王亚峰通话1次,与党宏伟通话7次,其中主叫3次,被叫4次,接收党宏伟短信息5条。13、正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李斌2015年1月3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党宏伟2015年1月2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1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患有乙肝大三阳被庆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拒收,后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14、被告人王亚峰供述,证明2016年9月17日9时许,李斌、党宏伟先后到其家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说自己没货了,到彬县能买到货,但其没有车。李斌说党宏伟有车,其就让二人去开车。其在家中等候,并给陕西一个朋友小王(152XXXX****)打电话说要买海洛因,小王说他有个兄弟有办法帮其买下海洛因,让其去彬县。10时许,忘记了是李斌和党宏伟谁打的电话,说他们在其家楼下。其下去看见党宏伟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号×××。其上车说货联系好了,在彬县。党宏伟说车没油了,其掏了200元给车加了油,党宏伟直接开到彬县北环路。其叫李斌下车,让党宏伟在彬县等候。下车后其联系了小王,根据小王提供的车牌号坐上了小王的黑色越野车。小王说他也没有购买毒品的渠道,他西安的一个兄弟能买到,他可以介绍给其,并约定去西安。因其眼睛不好,就叫李斌一起去西安。小王驾车到西安,将其安排在一个公寓里,打电话叫来一个小伙,小伙和一个人在电话上商量价格,最后说定每克800元。其告诉那个小伙要购买20000元25克海洛因,并把20000元给了小伙。小伙下楼后其担心他把钱拿上跑了,就背着小王让李斌跟上小伙。李斌下楼四五分钟打电话说小伙不见了。其问小王你朋友怎么不见了,小王打电话后说马上就来了,其让李斌回公寓。十几分钟后那个小伙上来了,给其一个芙蓉王烟盒,其打开看见里面有内用塑料袋外用卫生纸包裹的三包块状物质,其打开一小包每人烫吸了一点,确认是海洛因后用随身携带的电子秤称了一下,是二十四点几克。后李斌上来要吸食毒品,其说刚买的毒品,板上有一些,赶紧吸了走,李斌将板上的毒品吸食后其和李斌乘坐小王的越野车回到彬县。在车上李斌给党宏伟发了短信,说货买到了。在彬县找到党宏伟,党宏伟说他等了好几个小时,给他点海洛因,其就给了一点,党宏伟把车开到僻静处吸食。之后,李斌驾车返回正宁,凌晨1时许到达正宁县永和镇罗沟圈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外衣左侧内口袋里查获的用芙蓉王烟盒装的用卫生纸包裹的三小包物质就是其在西安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是买来自己吸食的。其被抓后从庆阳市公安局回到家里,打电话把其被抓的事情给小王说了,小王骂了其一顿,后来小王的电话就打不通了。15、被告人李斌供述,证明其2010年染上毒瘾后就一直在王亚峰处购买毒品,2015年被强制戒毒1年。2016年9月17日9时许,其去王亚峰家蹭吸毒品,王亚峰说没有。一会儿党宏伟来到王亚峰家买毒品,其二人呆了约两个小时后离开。12时许,其和党宏伟再次来到王亚峰家,想看看王亚峰到底有没有毒品。王亚峰问其二人有没有车,党宏伟说他回去试着开他哥的车。其和党宏伟下楼,党宏伟开车去了,其在楼下等候。十几分钟后,党宏伟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来了,车牌号×××。其上车后,党宏伟打电话叫王亚峰下楼,王亚峰上车后说去西安看眼睛。走到加油站附近,党宏伟说车没油了,王亚峰给了200元钱加了油,党宏伟驾车一路前往西安。走到彬县坡头,王亚峰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说在坡头等王亚峰,并说是一辆挂着河南牌照的越野车,在路边打着双闪。走了一段路,路边停着一辆宝蓝色越野车,打着双闪,党宏伟将车停在越野车跟前,王亚峰上了越野车向彬县方向走了。其打电话问王亚峰其和党宏伟去哪里,王亚峰说跟着越野车。到彬县县城后,王亚峰叫其坐上越野车,让党宏伟在彬县等,其和王亚峰去西安。下车时党宏伟给其100元钱,说如果王亚峰买海洛因时给他捎100元钱的。越野车在西安下高速后,司机将其和王亚峰领进一个小区15号楼18楼一间房子,三人聊天看电视,其和司机吸食过海洛因,是王亚峰提供的。约2小时候,司机接了一个电话让对方上来。几分钟后,上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只说了一句”走”,王亚峰和司机就跟上走了。约三十分钟后三人上来了,王亚峰让其和后面来的男子买水果零食,其二人买了东西回来王亚峰让其赶紧收拾东西回正宁,其向王亚峰要了点毒品吸食。在彬县高速路口与党宏伟会合后司机开着越野车走了。上了党宏伟车后,党宏伟问王亚峰有没有东西,他难受的不行。王亚峰从口袋里掏出一片锡纸扔给党宏伟,让吸了赶紧回。党宏伟驾车走到北极路段,其看见党宏伟有些犯困,就驾车让党宏伟休息,走到正宁罗沟圈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王亚峰身上搜出了海洛因,其才知道王亚峰在西安购买毒品。16、被告人党宏伟供述,证明其2015年、2016年都被强制戒毒二年,第一次因患乙肝提前解除,第二次因患乙肝未执行。2016年9月17日8点多,其去王亚峰家买毒品,看见李斌也在王亚峰家,就没有提及毒品的事,和王亚峰闲聊了一会王亚峰睡着了。其看李斌的样子就知道李斌也没有买到毒品,就问李斌王亚峰啥意思。李斌说王亚峰没有毒品了,正跟西安的人联系购买,其说自己有车,联系好了告诉其,就离开了王亚峰家。12时许,李斌打电话说王亚峰联系好了购买毒品的事情,让其开车去彬县购买。其答应前去,并让李斌给其捎带买一点。几分钟后,其驾驶父亲的×××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到王亚峰家楼下,看见李斌一人在等候。李斌上车后,其给王亚峰打电话,拉上王亚峰后去加油站,王亚峰给了200元钱加了油。14时许到达彬县北环路口,王亚峰下车让其等他和李斌,然后去打电话。其给李斌100元,让李斌给其捎带购买海洛因。接着王亚峰叫李斌上了一辆黑色越野车去西安方向了。之后基本上一两个小时其给他们打电话,最后才知道他们去西安了。等的过程中手机电量不多了,其给李斌发短信,李斌一直不回。22时许,李斌给其打电话,说毒品买下了,准备往回走,让其在彬县高速路口等。次日凌晨零时许,王亚峰乘坐的越野车从高速路口出来,王亚峰、李斌上了其车,越野车朝彬县方向走了。其驾车返回,王亚峰拿出一个锡纸板给其,说其等了一天了,把这点东西吸了,其在经过彬县一座大桥时停在路边将海洛因吸食。李斌驾车行至检查站时被抓。并当庭供述其2013年开始吸毒,吸毒以来一直在王亚峰处购买毒品。17、各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其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党宏伟犯运输毒品罪,指控罪名不准确。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运输毒品的行为。而事实上,此案被告人李斌、党宏伟自吸毒以来,一直在被告人王亚峰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形成了长期的、相对比较稳定的供求关系,二人对王亚峰贩卖毒品是明知的。此次,由于王亚峰出现毒品短缺情况,李斌、党宏伟为了能够达到尽快购买到毒品海洛因的目的,明知王亚峰去西安是贩卖毒品,被告人党宏伟提供交通工具,李斌跟随照应,二人虽未出资,也未参与共谋如何购买毒品,不实际控制毒品,但二人对王亚峰去西安购买毒品的目的是清楚明了的,二被告人虽是为了尽快购买到毒品才出手相助被告人王亚峰,但二人的行为给王亚峰能够顺利购买到毒品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是故意的,也是希望购买毒品的结果发生的,属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斌、党宏伟与王亚峰属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对二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斌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以及二被告人当庭辩解他们对王亚峰购买毒品一事不知情,与本案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中强调,关于毒品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对于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案中被告人李斌、党宏伟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对此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的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对随案移交的用于联系的手机应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党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交的从李斌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从党宏伟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张小舟人民陪审员  路小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