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国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981号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