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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406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管理处主任。被告:王某。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25.19平方米的公厕;2.要求被告返还房租收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石银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