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八步区鹏程寄卖行、柳继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步区鹏程寄卖行,柳继光,杨艳红,八步区鹏程寄卖行,柳继光,杨艳红,八步区鹏程寄卖行,柳继光,杨艳红,八步区鹏程寄卖行,柳继光,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八步区鹏程寄卖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西大道林管站*楼。被执行人:柳继光,男,汉族,1973年6月7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杨艳红,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八步区鹏程寄卖行与被执行人柳继光、杨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继光、杨艳红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继光、杨艳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八步区鹏程寄卖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