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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德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西,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捕前住濮阳县星村。因盗窃,2015年8月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6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文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西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西及其辩护人李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刘德西在濮阳县城关镇上亿广场一楼“小青年时尚回转火锅”店内盗窃现金100余元;2017年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德西在濮阳县城关镇上亿广场二楼“圣艺女装”店内盗窃现金370元和一块弥勒佛翡翠挂件,挂件串珠61颗。经鉴定,弥勒佛翡翠挂件及串珠价值1800元。另查明,案发后,弥勒佛翡翠挂件及串珠从被告人刘德西处起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德西供认不讳,又有被害人祁某、吴某陈述,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收集,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德西犯盗窃罪成立。刘德西有犯罪前科,应予以从重处罚;刘德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赃物起出发还,对刘德西应予以从轻处罚。刘德西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责令退赔。根据刘德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德西退赔被害人祁晓娟370元,退赔被害人吴云淞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