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天津赛得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赛得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027号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峰,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赛得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幸福道泉集南里。法定代表人:冯富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卷,天津赛得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赛得大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