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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章与被告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陈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460号原告:张章被告:陈明辉原告张章与被告陈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9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10000.00元,后偿还110000.00元,剩余1000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但原告提供的陈明辉地址错误,原告不能更改和补充被告陈明辉的其他联系方式,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无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