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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328谢雨大与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雨大,朱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谢雨大,男,1954年8月28日生,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朱建平,男,1962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谢雨大与被执行人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申请执行人谢雨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4238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建平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朱建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材料,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朱建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钱金华审判员  王笑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