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岩,安徽省速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组织机构代码58885777-6。负责人:秦岭,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岩,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速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号东河丽景16号1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327937-1。法定代表人:孙树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代付款114079.05元及利息1043.82、案件受理费1297元,并承担执行费1646元,总计118065.8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15122.87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岩、安徽省速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18065.8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15122.87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