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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公司合川支行与辛大崇、胡宁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胡宁,辛大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3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400号1-2、402号、400号2-1.组织机构代码75624121-8。负责人:刘碧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宁,女,汉族,1964年6月12号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辛大崇,男,汉族,1962年9月9号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公司合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辛大崇、胡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7执78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辛大崇、胡宁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公司合川支行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金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存款信息进行查询。经调查,除被执行人胡宁有一条房产登记信息和被执行人辛大崇有一条车辆登记信息外,再无其他财产信息。经问讯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财产信息表示认可,但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2016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和被执行人辛大崇名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被告知房屋属轮候查封、车辆已过户。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长备10WUng90919970.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财产追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7执7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