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执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与喻朝强、唐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喻朝强,唐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鱼龙乡青龙街7、9、11号。负责人杨晓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喻朝强,男,生于1967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唐永平(系被执行人喻朝强之妻),生于1971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与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偿还借款63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逾期未偿还借款,则以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用于抵押担保借款二套住房和一间商业用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川2021执3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二套住房和一间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二套住房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委托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所有的商业用房一间进行了评估。2016年10月14日,依法委托四川高禾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所有的商业用房一间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高禾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所有的商业用房一间进行公开变卖,2017年4月6日,竞买人杨秀刚以最高价200313元竞得商业用房一间。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现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到法院领取案件兑现款189963元(含垫交的评估费3240元),尚有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收取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8700元。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喻朝强、唐永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鱼龙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