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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庆周与被告候庆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周,候庆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89号原告:郭庆周,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候庆强,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郭庆周与被告候庆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郭庆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周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郭庆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