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翠明与张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明,张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翠明,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孝贵,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川0121执2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孝贵的银行存款在4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孝贵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