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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立宝、李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宝,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20号异议人:陈立宝,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苏,女,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北京汇众电源设备厂营销专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立宝,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李苏与陈立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异议人陈立宝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