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立宝、李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宝,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20号异议人:陈立宝,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苏,女,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北京汇众电源设备厂营销专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立宝,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李苏与陈立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异议人陈立宝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