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梁家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制作(2016)皖18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2534.46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332元、执行费528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55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