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威格服装染整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威格服装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财保10号申请人: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840545-5。法定代表人刘惠真,经理。住所地鄄城县开发区工业园。被申请人:宜兴市威格服装染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8716754T。法定代表人张菊南,经理。住所地宜兴市芳庄云溪大桥旁。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恒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威格服装染整有限公司(以下威格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菏泽恒华棉业有限公司愿用其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威格服装染整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二、查封菏泽恒华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杜 坦人民陪审员 孙占菊人民陪审员 杨荣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