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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依某某,男,,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及其辩护人徐倍歆、被告人依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慧、翻译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上海南站站台从被害人彭某某随身背着的包内窃得杂牌灰色对折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36元,内有居民身份证一张、人民币845元)后被反扒民警人赃俱获。2016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依某某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上海南站站台从被害人杨某某的后裤袋中窃得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09元)后被反扒民警人赃俱获。2016年12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衡山路XXX号LIGHT酒吧内饮酒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至酒吧门外时,伊马木·托合提不分缘由即对注视他的被害人颜某某进行殴打,又对上前阻拦的被害人赖某某进行殴打,还解下自己的皮带抽打上述两名被害人。被告人依某某见状亦参与对颜某某、赖某某拳打脚踢。伊马木·托合提在殴打他人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经鉴定,颜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左侧),构成轻微伤;赖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有自首情节,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被告人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均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对于盗窃罪系坦白,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对于寻衅滋事罪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两项罪行,且被盗财物已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颜某某、赖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归某某、徐某某、夏某、郑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证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依某某或分别扒窃他人财物,或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其中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查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依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对于盗窃罪系坦白,对于寻衅滋事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某某对于盗窃罪及寻衅滋事罪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伊马木·托合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已追缴的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